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记者了解到,我国现行有关立法对隐私权的独立地位未予确认,实践中通常把侵害隐私的行为作为侵害名誉权处理。
一名律师告诉记者,民法第120条内规定了公民的姓名权、肖像权和名誉权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若干问题的意见内提到,以书面、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,造成一定影响的,应当认定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。
除此以外,在我国的其他法律法规中,个人隐私权也是与名誉权挂钩,需造成一定影响后,才能追究其责任。
法律专家指出,所谓隐私权,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,不受他人侵扰、知悉、使用、披露和公开的权利。作为一种对人性自由和尊严的尊重,隐私权是保障私人生活免受干涉的重要手段。
在劳动领域内,一方面针对雇主的秘密信息,国家制定了很多保护手段,如商业秘密法、知识产权法等等。另一方面,目前的劳动法只规定了劳动者损害雇主秘密信息权利的法律后果,而对劳动者隐私权的保护,法律却规定甚少,由于雇主处于强势地位,可以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基础和优势地位侵犯劳动者的隐私权,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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